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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年三场官司!这个“鼓浪屿”商标案,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定了

    阅读:12696 2019-01-10 16:09:00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杨韵、赖旭华

    来厦门旅游

    回去一定少不了的伴手礼是什么?

    许多游客都会选择 馅饼

    鼓浪屿馅饼也因为历史悠久、牌子响亮

    备受游客青睐

    不过你知道吗?

    过去4年间

    因为“鼓浪屿馅饼”“鼓浪屿特产”字样

    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

    与“鼓浪屿”商标持有者

    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

    曾三次对簿公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

    这起围绕“鼓浪屿”传统老字号商标引发的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终于画上句号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赶紧来了解下吧~

    焦点1

    馅饼标注“鼓浪屿特产”是否侵权?

    誉海公司在再审申请中辩称:

    “鼓浪屿馅饼”是厦门传统风味小吃、鼓浪屿特产,鼓浪屿有制作馅饼的悠久历史。该公司在馅饼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馅饼”是对地方特色产品的描述性使用,没有突出“鼓浪屿”,不具有商标意义。

    誉海食品的“鼓浪屿特产”馅饼

    而且该公司在包装盒上同时使用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誉海+图形”,足以区分商品的来源,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01

    本案中,誉海公司未经兴茂公司许可,在与兴茂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馅饼的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鼓浪屿”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02

    其次,本案中,鼓浪屿虽为地名,但兴茂公司通过长期在馅饼商品上使用“鼓浪屿”商标,已获得区分商品来源的第二含义,而不再是作为地名的第一含义。

    兴茂公司的鼓浪屿馅饼

    誉海公司在馅饼商品上商标性使用“鼓浪屿”商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使用。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誉海公司在馅饼包装盒上使用“鼓浪屿”标志构成侵害兴茂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誉海公司关于该公司属于正当使用“鼓浪屿”标志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2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誉海公司在产品包装盒侧面标注“鼓浪屿特产”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

    馅饼并非鼓浪屿岛上的特产。

    王火炎 摄

    誉海公司的生产地址为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06号二层,并非位于鼓浪屿,其在馅饼的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特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馅饼产自鼓浪屿。

    兴茂公司在馅饼产品上核准注册的“鼓浪屿”注册商标,是福建省著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在“鼓浪屿馅饼”已经与兴茂公司形成惟一对应关系的情况下,誉海公司在馅饼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特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誉海公司关于其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这场官司打了多年

    再来回顾下这个案件的起始

    早在2013年4月,兴茂公司就发现市面上由“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馅饼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屿”等文字,产品包装盒规格、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类似,容易造成消费者难以区分的情况。

    兴茂公司认为,誉海公司侵害了自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对方告上法庭。

    01

    法院审理认为,誉海公司将“鼓浪屿”三个字放在馅饼盒外包装中显眼位置,消费者购买时极易对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鼓浪屿”,判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

    但对其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的做法,则采信了誉海公司关于此为“合理使用作为地名的‘鼓浪屿’”的解释,认为并没有侵犯兴茂公司享受的商标权利。

    判决生效后,誉海公司仍然在市场上销售标注有“鼓浪屿”“鼓浪屿特产”字样的盒装馅饼。

    02

    2015年,两家公司再次为此打起官司。

    这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誉海公司在涉案馅饼包装盒上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中的“鼓浪屿”,是作为地名使用,“意指鼓浪屿的一种特产,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仅就“鼓浪屿”字样的使用,判决誉海公司向兴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兴茂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03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厦门市鼓浪屿食品厂是鼓浪屿岛上惟一生产馅饼、糕点的食品企业,“鼓浪屿”是该厂的老字号和在馅饼、糕点等食品上长期使用且已获省、市著名商标等多项殊荣的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誉海公司还在馅饼的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字样,该使用行为明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同时,本案中,誉海公司所售馅饼并非在鼓浪屿生产(按照其产品标识,该馅饼产自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其生产制作也并不与鼓浪屿区域特定的如土壤、水质、气候等独特的地理因素相关;该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鼓浪屿区域具有馅饼制作独特的诸如传统工艺、民间传说等特定人文因素。因此,无论从鼓浪屿的地理或人文因素的角度,誉海公司在馅饼上标注“鼓浪屿特产”都不具备正当理由。应当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终审判决厦门誉海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馅饼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特产”字样,并赔偿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说法

    明确保护边界

    更好维护注册商标权人利益

    他人无正当理由对注册商标中的地名元素进行使用,即使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因违反诚实信用且易造成市场混淆的,也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这起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我市法律界人士接受采访时指出,该案的判决,明晰了作为含有地名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保护边界,也较好地保护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

    记者昨日也从兴茂公司负责人曾华山处了解到,目前除了誉海公司,还有几家同行在馅饼包装上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兴茂公司也在与其交涉中。

    来源:厦门日报

    编辑:杨韵、赖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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